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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石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09:06:43 | 浏览:199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鄂建办[2014]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黄石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修定了《黄石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报送评审申请及专项方案到黄石市建筑业协会,黄石市建筑业协会应从省、市两级专家库中选择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1人为组长,并组织召开论证会,其中,省级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50%。在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时,质量或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50%。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实地踏勘施工现场。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管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对论证的内容提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评审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禁止签署模棱两可或者“经修改后通过”的评审意见。没有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专家组复审通过,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已经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应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黄石市建筑业协会存档。施工单位必须请论证专家组组长到场核实方案实施准备情况,确认符合方案的要求,满足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条件后签署专家组回头看意见书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方案实施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项目经理必须现场带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五条 实施后,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报告质量责任追究。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借论证之机谋取个人利益。对长期不能参加专家论证、签署模棱两可意见、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住建管理部门和黄石市建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六届五次常务理事大会通过执行

        

        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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